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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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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注意事项 著录项目变更有专利局依职权变更和当事人按规定办理两种,通常我们所讲的有关人事的变更(包括申请人或者专利权、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联系人)均属于当事人主动向专利局提交文件要求变更。 要求变更首先要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一件申请的多个变更项目可以只提交一份申报书(需同时发生),而不同专利申请即使变更内容一样也只能分别提出,而不能一起提交一份申报书或者一份证明文件。
在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的过程中,需根据所办理的变更种类的不同而提供各种不同证明文件,因此我们必须尽可能全面的提供文件,以方便审查员加快审查,使客户能早日取得所变更事宜的手续合格通知书。
需提供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双方签字盖章的专利转让协议以及新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与我方签订的专利代理委托合同。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赠予发生权利转移,要求变更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必须提交转让或赠予合同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该合同是由法人订立的,必须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由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有多个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赠予的证明材料。
涉及境外居民或法人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参照审查指南),转让方、受让方均属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向专利局提交双方签章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转让方属于中国大陆的法人或个人,受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出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同意转让的批件,以及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签章订立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复印件;转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受让方属于中国大陆法人或个人的,必须向专利局出具双方签章的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法人的,因其合并、重组、分立、撤销、破产或改制而引起的著录项目变更必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继承的,应当提交公证机关签发的当事人是惟一合法继承人或者当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文件,共同继承人应当共同继承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专利权因拍卖而变更应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专利权质押期间专利权转移的,还应同时提交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2.姓名和名称变更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变更的,法人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变名文件原件或者经公证后的复印件,个人应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应更改中文译名而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书面声明。 发明人或设计人变更的,如发生变更姓名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参见上条。如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应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和变更前后全体发明人(或设计人)签字盖章的证明文件。
3.专利代理机构变更 应提供与原代理机构的解聘声明并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盖章,同时提供与新的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委托书。专利权转移的,变更后的申请人委托新的代理机构的,原代理关系自动终止,如仍委托原代理机构的,只需提供转让证明与新权利人签字盖章的专利代理委托书即可。 以上所列为著录项目变更的几种常见情况,具体情况不一致的,请参见审查指南相关规定。 在提交证明文件时应注意:关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写明申请号、名称、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一份证明文件只对应一个专利号,且提交的证明文件必须是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当审查员审查合格后,会下发《手续合格通知书》,并在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告,如专利权人需查询自己的专利申请是否已变更,可输入申请号直接查询法律状态即可。如需进一步书面证明方式,可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 |
[ 2011/8/12 13:36:24 ] [ 打印本稿 ] [ 关闭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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