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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作者:

※※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
※※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 
                                                                 汤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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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核心,也是整个商标制度的核心。商标专用权是一种工业产权,属于无形财产权的范畴,它具有不同于一般物权的一系列特征,由此决定对它的保护远较一般财产权特殊和复杂。
  现代社会,消费者对商标的依附性愈来愈强。一方面,科学技术的进步,新技术、新工艺的采用,使产品的品种、规格、功能、数量不断增加,消费者置身于种类繁多、规格复杂的商品海洋里,时刻离不开商标。另一方面,由于现代工业大规模地采用机器生产,不同企业的同类产品,即使内在品质差别很大,但就产品外表而言如出一辙,消费者唯有借助商标才能区分产品的不同生产者、供应者,从而作出正确的购买选择。另外,随着社会生活的匆忙和时间的日益宝贵,随着购买风险的增加,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倾向于对某个或某几个商标产生品牌忠诚,形成重复购买的消费习惯,即一如既往地选择某几个牌子的产品。
  消费者对商标依附性的加强,使消费者在假冒商标、商标侵权面前更容易和在更大程度上遭受损害。正因为如此,在商标专用保护过程中,应当同时把维护消费者利益置于重要位置上。
  一、商标保护手段的多样性。对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除了规定有民事制裁措施以外,还规定有行政和刑事制裁手段。这一点上,和一般的民事侵权处理也有着很大的不同。
  商标保护手段的多样性是商标侵权形式的多样性和商标侵权的危害后果所决定的。商标侵权,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既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具体侵权形态更是五花八门,有的是使用与注册人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有的是使用与汽水混合器 净化空调 乳化机 免备案主机 静态混合器 空气过滤器相类似的商标;还有的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贬低别人注册商标信誉,或者通过提供协助和便利条件参与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活动。而商标侵权行为不仅给商标权人、用户和消费者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妨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而且也损害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其社会危害性远较于一般的民事侵权纠纷大。
  商标伴随商品一起运动,从生产企业到达消费者手中要经过很多流转环节,商标侵权到底发生在哪些环节,一般要经过较为复杂的调查。很多情况下,介入商标侵权活动的不仅有生产企业,而且还有销售企业、商标标识的印制企业,以及为商标侵权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其它单位或个人。介入商标侵权活动的当事人,有的是故意侵权者;有的是过失侵权者,即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参予了商标侵权活动。因此,在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过程中,严格明确和区分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有时也并不容易。
  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挑选、经销的产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对于经销企业,只要是经过自己挑选的商品,都可以使用该经销企业自己的商标;同时也可以和生产者商标并用,即同时使用生产企业的商标和经销企业自己的商标。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经销企业,使用注册商标都应按注册样本使用,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同时,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权限于注册时所核定的商品,超过核定商品范围使用商标,不仅商品注册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而且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在某些情况下,他人对注册商标的善意使用,并不会损害注册商标信誉,此时注册人对这种使用无权干涉。比如,把商标设计图案作为艺术品公开展出,或为教学科研目的使用商标;或对商品进行大的修复后仍使用原商标,但修复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出售和牟利,此类情况下,商标权人均无权制止。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多样性。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有下列几种形式: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这是商标侵权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如果征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使用该注册商标,并订有许可合同,自然不应视为商标侵权。但如果第三方只是在征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口头同意,或者在后者的默许下使用该注册商标,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呢?根据大多数国家的作法,这种作为一般不视为侵权行为。许可合同终止后,或者注册商标所有人对默许形式的商标使用许可予以明确否决后,从合同终止或明确的否决表示之日起,原被许可人无权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视为商标侵权。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明知或应知商品上的商标是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仍将商品出售。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故意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
  虽然开始时并不知道所经销的商品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但在经销过程中发觉后,仍不加以说明或仍不摘除商标标识销售的;
  根据一般常识与信息应当知道所经销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佯装不知情销售该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商标标识是指附有商标图样的物质实体,如商标金属牌、商标纸、商标塑料袋、商标织带等。大多数情况下,商标只是商标标识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分为装潢、标签等。该种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二是销售伪造或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即将这些侵权商标标识销售给第三方,或印制企业不遵守印制管理规定销售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4、给他人注册商标造成其它损害
  这是指不包括前述三种侵权形式的其它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下列行为包括在该侵权形式内: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商品名称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如故意为侵权方提供发票、帐户、商标印版、模具等。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商标侵权方提供上述便利,不视为商标侵权。
  在实际工作中,“给他人注册商标造成其它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可能远不止上述三种,而包括其它一些更为复杂的形式。比如在广告宣传、出版物、文艺作品中把注册商标当作商品名称使用或贬低注册商标信誉,在别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里掺杂使假等等。
  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除《商标法》或《商标法实施细则》有明确规定外,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也不以损害事实为前提。即使在不知情的条件下使用了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冲突的商标,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使用别人注册商标这一事实本身就构成了商标侵权。至于在认定商标侵权基础上,对侵权行为予以处理的过程中,当然应视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以及损害后果等依法决定采取哪些处理措施。
  第二,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以商标核准注册的商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为准,不能以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图样为依据。
  第三,认定商标侵权行为,不能以被告方产品质量的好坏。高低作为判断标准,即使被告方产品质量比商标所有人的产品质量好,只要前者未经许可使用后者的注册商标,就构成了商标侵权。
  第四,认定商标侵权行为,不能以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在产品上或产品包装物上标明注册标记为取舍。
  商标侵权行为的司法处理,包括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两个方面。
  三、商标侵权行为的司法处理。根据《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时,被侵权人既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并在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过行政处理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它所受理的商标案件来自这样几个方面:一是被侵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二是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三是检察机关或有关政府机关依法移送。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商标侵权行为的,申请人必须是商标的利害关系人,更具体地说必须是遭受侵权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时,起诉书中应有明确的被告,即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单位、个人。否则,人民法院对案件将不予受理。
  我国《商标法》没有对司法地域管辖问题加以规定。被侵权人如果直接要求司法机关给予保护,应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当同一诉讼案件中,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很多时,可以采取选择管辖的办法,由被侵权人选择他认为最合适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即被侵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商标案件的行政诉讼。商标行政诉讼或商标案件的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商标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的损害,而提起的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诉讼。商标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当事人;商标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作出该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
  1990年10月,我国《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随后,各级人民法院相继设立行政诉讼案,受理包括商标行政诉讼在内的行政诉讼案件。开展商标案件行政诉讼,对我国商标制度的各个方面无不产生重要影响,意义重大。
  开展商标案件行政诉讼,有利于减少和纠正商标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定性不准、处罚不当等行政行为,维护商标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开展商标案件行政诉讼,有利于明确商标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行政职责,防止越权处理现象。商标违法案件常常同其它违法案件联系在一起,比如,案件当事人在制售假药的同时,在假药上使用别人的注册商标,此时,案件当事人的行为既违反了《商标法》,也违反了《药品法》。根据职权分工,商标管理部门应对假药上使用别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予以制裁,开展商标案件行政诉讼后,商标管理部门必将全力以赴集中查处自己辖权内的案件,对交叉性案件的处理会更为慎重。
  开展商标案件行政诉讼,有利于商标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如果错误的、有问题的处理决定得不到监督和纠正,风机 高剪切乳化机 实验室乳化机 空气过滤器 静态混合器 汽水混合器 净化空调 乳化机那么客观上会促使这类现象滋生。相反,通过商标行政诉讼发现,纠正各种损害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能促使商标管理部门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重事实、重证据,严格依法办事。
  开展商标案件行政诉讼,有利于商标法制的健全、完善。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开展商标行政诉讼,本身就是完善商标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二是对商标管理部门完善办案程序,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内部规章具有促进和推动作用。
  需要提出的是,并不是所有涉及商标案件的行政处罚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比如,商标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关于损害赔偿方面的纠纷等。
 

[ 2014/9/24 14:13:47 ] [ 打印本稿 ] [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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