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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培训第二十讲--中级法院于法官主讲“专利侵权判定” |
于春辉先生从1997年至今,在知识产权审判方面有长达14年的工作经验。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庭室在我国也仅有20几年的发展历史,当时主要是应对入世谈判的形势变化而成立。在当时,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健全,人员队伍都比较新。于春辉最初审理的是一起圣诞树外观设计侵权案。在当时,即使是简单的外观设计案也是较难把握的。但是,从十年前吃不准圣诞树的外观设计是否侵权到成功审理“索尼”、“华为”、“朗科”、“富士康”等国内外影响重大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十年磨一剑,于春辉先生已成为卓越的知识产权法律天平守护神。
于老师的课程分为三个主体部分:(1)诉讼主体的问题;(2)证据的问题;(3)法院对侵权判定认定的问题。在第一部分,于老师主要从权利人、侵权人两方面讲述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问题。涉及到证据方面,于老师重点讲述了“证据保全”的概念,即首先要有原告的书面申请,必要时(即涉及到财产或影响被告正常经营时)原告应当提供担保;其次证据保全申请应当限于证据的内容,不能扩大到财产保全的范围;再次证据保全应当限于原告不能在正常情况下获得的证据,而又由被告掌握的侵权证据。 第三部分是本堂课的核心部分。于老师用一个难以判定的在先设计的案例,向学员们讲述了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中的六个方面考察因素,即A)审查主体是否适格;B)审查专利权是否处于授权状态;C)审查专利产品的类别;D)判断相同或者近似问题;E)被告的抗辩证据及理由的审查;F)确定赔偿数额。同时,于老师结合了许多实例讲述了“变更追加”、“另案起诉”等诸多情形的审判。
在课后的交流中,学员们踊跃提问,这位面目清癯、思维敏锐、正值人生事业鼎盛阶段的于春辉老师用浅显却又深刻的语言对大家的问题一一作答。面对学员们提出的各种可能性案件情形,于老师总能轻松应答,而在这回答背后,正是他多年工作经验以及知识累积后的成果。法官本身要有一定的经验积累才行,知识产权的审判更是要汲取前沿性的知识,不断积累。知识产权本身就是无形的资产,跟有形的民事案件比难度更大。近年由于深圳经济的高速发展,目前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在此方面,仍有许多开创性的探索与尝试工作有待实现。十年间,于春辉审理了无数知识产权案,对他印象最深刻的,要属深圳机场的案件,在他看来,那即是一个“开创性的判决”。正是由于这些案件的积累,体现了于春辉老师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进行判案的智慧。他正在用自己的业务经验,为中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建设和完善做出自己的贡献! 至此,为期两个月的“2011年专利实务培训班”课程圆满结束,对于参与学习的各学员来说,这是与众位在知识产权行业有丰富经验的人士的零距离交流与学习机会,对各位主讲老师而言,亦是一个接近大众、将自己在人生事业中的沉淀与感悟与人分享、回馈社会的沟通桥梁。 [1] |
[ 2011/9/27 16:34:46 ] [ 打印本稿 ] [ 关闭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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