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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培训第十九讲--董红海律师主讲“权利要求的解释与规避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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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晚,2011年专利实务培训第十九课在高新区虚拟大学园1楼演示厅举行。本次课程由深圳市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秘书长董红海律师主讲,课题为“权利要求的解释与规避设计”。

董红海律师是深圳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专家鉴定人,高级工程师、法律硕士。师从全国著名知识产权学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有多篇专利、知识产权的专业论文在国家核心刊物上发表。在专利申请、侵权分析和鉴定方面有丰富经验。

 

董律师讲课的重点在于权利要求,分别从理论和实践(案例)两个方面进行了讲解。

理论层面的分析:专利制度本质上保护的是思想,即人的智慧产物,而专利文件的核心部分和具有法律效力的部分是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精神定在物;分析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要把握住度,既不可过于宏观,过于理论化而脱离实际,又不可过于精细,而执着于其文字信息;权利要求既是专利法的客体,又是权利,具有双重属性,与其他法律有所不同;权利要求是一种固定格式的文字作品,为何需要一个固定格式?这需要从其起源说起,最开始权利要求甚至专利文件没有固定格式的时候,在发生纠纷的时候由于文件写作的方式不定,导致各方对文件的理解也各自不同,因此固定格式的权利要求在此环境下应运而生,其作用正是为了定纷止争;权利要求具有法律属性和事实属性的双重属性,其法律属性是指权利要求是具有公信力的法律文件、是一种划定保护范围的权利宣言,其事实属性是指它是技术方案和专利权的客体;根据专利法的要求,权利要求必须以说明书为依据来限定保护范围,因此说明书是权利要求的基础。

接下来董律师从理论层面分析了专利制度,专利制度本质上来说是利益的平衡,是“一手换一手”,即以公开换取保护,既然有保护,就涉及到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其解释要遵循如下基本原则:(1)公示公信原则(2)公平原则:程序公平&实质公平(3)效率原则。专利文件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为准,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判断是否侵权的时候,要根据等同原则判断:1)“三一致”原则(手段-功能-效果)

2)逐项对比原则(element  by  element

3)审查历史禁止反悔原则(Doctrine  of  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 )

4)公开贡献原则(the  Public  Dedication  Doctrine)

讲到了专利的侵权,自然对于企业来说,就有如何使得自己的产品不侵权,即规避设计的问题,讲到这里,董律师引用了Polaroid Kodak当年的诉讼案子给我们举例说明了规避设计的重要性。所谓规避设计,就是要通过省略、替换或改变要素的办法避开他人的专利保护,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而承担风险或损失,而规避设计一般要按照以下的方法去做:1、确定被规避的对象;2、专利检索;3、专利的基本分析;4、分析权利要求;5、确定要素、效果、功能矩阵图;6、侵权分析判断。

下面董律师讲解了具体的几个案例,在讲解中,董律师先讲解了案例的技术方案,请在场的学员根据案例中的技术方案想出一些规避的手段,在这过程中,各位学员踊跃发言,与董老师进行了广泛的互动,董老师也对各位学员的意见给予了点评,最后指明了案例中较佳的规避手段,让各位学员受益匪浅。

最后,在全体学员的热烈掌声中李先生结束了本次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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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9/27 16:34:16 ] [ 打印本稿 ] [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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