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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培训第十五讲--黄智勇律师讲“商业秘密保护” |
首先,黄律师指出三个方面的问题使这一讲座主题难度较大。其一是对商业秘密的法条分散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中,没有独立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其二是对商业秘密的范围界定困难,不同律师对商业秘密概念中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有着不同的理解,而这一理解可能会决定案件的定性;其三是各地的商业秘密条例对这方面的规定有差异,不同地域要依照当地的法规,例如深圳和珠海的商业秘密保护条例就有差别。 在谈到商业秘密的特征时,他指出保密性、经济价值、及实用性等三个特征在实务中的界定都存在一定的弹性,从而成为案件定性的重要因素。
接着,黄律师对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三个概念进行了解释和区分。他认为虽然知识产权涵盖了商业秘密,但是有些特殊的商业秘密并不属于知识产权。正确判断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要考虑两个问题:对象是否具有商业秘密的特征和获取同样信息的代价。在解释是否具有商业秘密的特征时,他以MYSPA的管理方法为例说明在实务中如何正确的界定对象是否具有秘密性。他特别强调合理地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可能使案件发生质的变化,并用某个已结案的实例来说明法官在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时存在很大的漏洞。
最后,黄律师简要介绍了侵权商业秘密的法律风险,并重点想学员阐述了技术成果保护方式和选择原则。他总结了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策略如商业秘密保护、专利权版权保护、商标权保护等。在选择这些策略时要综合权衡三个方面的因素,技术本身作为秘密保护的可能性、技术寿命、经济考虑等。如果属于结构类产品则不宜用商业秘密保护。而根据产品的技术寿命考虑选择实用新型保护还是发明保护,有时直接影响到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在以商业秘密保护时,黄律师特别介绍了相关经验,事前如何对内、对外预防泄密事件的发生,事后如何采取补救措施挽回经济损失等等。在谈及采用相关途径解决纠纷时,他特别指出在侵权鉴定时要注意鉴定主题的选择,这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和官司的成败。 讲座过程中,不断有学员就案例向黄律师提问,黄律师认真地回答学员们的问题,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撰稿人:窦贤宇 摄像: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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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9/27 16:33:12 ] [ 打印本稿 ] [ 关闭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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