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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侵权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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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侵权有法可依

    今年3月25日,上海市二中院对一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由于被告极力阻挠法院对两个软件的相同程度进行判定,法院遂推定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主张成立,判决确认被告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本案案情大致如下: 

    1995年3月,英谱公司开始开发NS系列色谱数据工作站软件产品,两年后成功地推出了"CHRW4"软件,并履行了著作权登记的手续。1999年末,在英谱公司从事技术维护和销售工作已一年有余的金先生提出辞职,离开了这家公司。不久,金先生与他人合股成立了上海三锐有限公司。2000年4月,英谱公司发现市场上有一个称为"SR2000"的色谱数据工作站软件与"CHRW4"软件极为相似,上面标有上海三锐有限公司生产的字样,同时了解到也是这家公司销售的。 

    为了解开个中之迷,英谱公司派员于当年7月购买了"SR2000"软件,随后向当地检察机关申请对上述两个软件的相同程序进行鉴定。检察机关的鉴定结论表明,上述两个软件在4个方面存在着同一性。英谱公司由此联想到金先生在本公司任职期间,完全有条件接触到"CHRW4"软件的源程序,并进而断定是金先生将该源程序提供给了三锐公司,由三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先生对该源程序进行复制、修改,最终形成了"SR2000"软件。为此,英谱公司向上海二中院提起诉讼。

    上海二中院自2001年4月4日正式受理此案后,按照原告的证据保全请求,要求被告提供SR2000软件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但是一个多月内,法官屡屡责令,被告拒不配合。被告只提供了目标程序,而称源程序因电脑故障而丢失,藉此逃避法院的证据保全措施。

    上海二中院将原被告双方各自提供的两个软件的目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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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25 10:56:19 ] [ 打印本稿 ] [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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