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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侵权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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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25日,上海市二中院对一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由于被告极力阻挠法院对两个软件的相同程度进行判定,法院遂推定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主张成立,判决确认被告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本案案情大致如下: 

    1995年3月,英谱公司开始开发NS系列色谱数据工作站软件产品,两年后成功地推出了"CHRW4"软件,并履行了著作权登记的手续。1999年末,在英谱公司从事技术维护和销售工作已一年有余的金先生提出辞职,离开了这家公司。不久,金先生与他人合股成立了上海三锐有限公司。2000年4月,英谱公司发现市场上有一个称为"SR2000"的色谱数据工作站软件与"CHRW4"软件极为相似,上面标有上海三锐有限公司生产的字样,同时了解到也是这家公司销售的。 

    为了解开个中之迷,英谱公司派员于当年7月购买了"SR2000"软件,随后向当地检察机关申请对上述两个软件的相同程序进行鉴定。检察机关的鉴定结论表明,上述两个软件在4个方面存在着同一性。英谱公司由此联想到金先生在本公司任职期间,完全有条件接触到"CHRW4"软件的源程序,并进而断定是金先生将该源程序提供给了三锐公司,由三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先生对该源程序进行复制、修改,最终形成了"SR2000"软件。为此,英谱公司向上海二中院提起诉讼。

    上海二中院自2001年4月4日正式受理此案后,按照原告的证据保全请求,要求被告提供SR2000软件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但是一个多月内,法官屡屡责令,被告拒不配合。被告只提供了目标程序,而称源程序因电脑故障而丢失,藉此逃避法院的证据保全措施。

    上海二中院将原被告双方各自提供的两个软件的目标程序委托专业机构作了鉴定,证明了两者有诸多的相同之处,并且还有多处同样的错误。

    基于被告坚不提供源程序,阻挠法院对源程序进行鉴定,因此,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原则,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即三锐公司的"SR2000"软件是在复制或部分复制、修改原告"DHRW4"软件源程序基础上形成的侵权软件。法院一审判决三锐公司停止对英谱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销毁库存的"SR2000"软件;在《色谱》杂志上刊登声明向英谱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人民币7万元。

    在本案的处理中,上海二中院采用了推定的方法来确认三锐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谓推定,就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法律或者经验法则,直接根据某一个已知的事实来确定另一个事实的存在。进行这样推定的依据是我国民诉法关于举证责任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将这一做法纳入其中:"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据中国知识产权局2002年6月21日潘已申文改写)

[C2068] 摩托罗拉(中国)电子公司未在限期内执行法院裁定

    曾引起相当反响的胡宣华和大连汉普应用技术有限公司状告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手机中文笔画输入法侵犯专利权一案,日前有了新进展。

    5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经过近两年的审理并就侵权定性问题广泛听取有关法律专家的意见后依法作出裁定:查封被告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涉案的13种型号移动电话的全部账册。这是迄今为止中国企业和公民状告跨国公司侵犯专利权并被法院裁定对被告封账的首例案件。

    上述裁定已于5月29日送达被告方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并当即发生法律效力。为了不影响该公司的正常商业活动,法院并未对该裁定予以强制执行,而是要求其一周之内主动将涉案账册送交法院。摩托罗拉随后提出了异议,但被法院依法驳回。

    据悉,截止到6月23日,三个多星期已经过去,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尚未将任何财务账册送交法院,致使法院的审判进程受到影响。有关法律界人士就此指出,根据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北京青年报 2002年6月25日 刘枫文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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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24 13:44:57 ] [ 打印本稿 ] [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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