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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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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专利创造保护,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精神,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于201881日起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现公告如下:

 

一、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于缴费期限届满日在2018731日(含)前的上述费用,应按现行规定缴纳。

 

二、对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有关条件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于2018731日(含)前已准予减缴的专利,作如下处理:处于授权当年起6年内的,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第10年;处于授权当年起7-9年的,自下一年度起继续减缴年费直至10年;处于授权当年起10年及10年以上的,不再减缴年费。

 

三、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可以请求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根据上述调整,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费用减缴请求书、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等请求类表格作了修改,新版表格将于201881日起正式启用(表1、表2),旧版表格同时停用。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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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7/3 16:00:12 ] [ 打印本稿 ] [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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