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2016年第6期
作者:杨延超
摘要: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APP产业呈现爆炸式增长,由此也引发全社会对APP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相比较APP的版权保护和商标保护而言,APP的专利保护也被称为对APP“核心创意”的保护,因此尤为引发社会关注。然而,针对APP能否受到专利保护以及如何保护等方面,我国相关立法并未给予明确规范,专利审查及执法、司法实践也是众说纷纭。为此,有必要借鉴域外先进经验,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APP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等问题给予准确界定,全面完善APP专利保护的立法规范,以期有效促进APP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问题的提出
APP是英文单词Application的缩写,其中文含义指移动终端应用程序。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APP产业在我国呈现爆炸式增长,其应用范围包括了通信、游戏、视频播放、图像处理等众多领域。基于APP产业对社会生活的广泛影响,国家也先后出台一系列鼓励APP产业健康、蓬勃发展的优惠政策。2015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全面鼓励包括APP在内各领域的创业创新。2015年7月4日,国务院印发《推动“互联网+”行动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包括APP在内的移动互联网经济的发展。2016年5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创新趋动发展战略》,明确提出要推动“移动互联网”和“移动智能终端”的发展,显然,这无疑将再一次推动APP产业的创新升级。[2]
当下APP的发展呈现“百花齐放”的状态,根据中国互联网数据中心的调查,“社交”、“新闻”、“电子商务”等类型功能的APP最为手机用户欢迎,“商务办公”、“金融理财”、“健康医疗”等类型APP的受欢迎程度也在迎头赶上。[3]各种创新型的APP不断涌现,与此同时有关APP知识产权保护的话题也引发社会普遍关注。一个APP从产品创意到页面设计,再到大规模推广,几乎每个过程都与知识产权息息相关。APP页面内容、设计、美工等涉及版权问题,如果相关内容被他人抄袭就可能会构成版权侵权,“大众点评”APP就曾向“食神摇摇”APP主张过类似的版权侵权[4]。当然,除了版权法,权利人还可以通过商标法来保护APP,诸如在“微信”[5]、“嘀嘀”等商标案件中,一系列与APP商标有关的争议,引发社会热议。然而,无论是版权法还是商标法,它们都无法保护到APP的核心功能,因此都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就版权而言,如果侵权者改变了APP的页面设计,但依然模仿原创APP的功能,便可以绕开版权法保护;就商标而言,如果侵权者改变APP的名字,就可以绕过商标法保护。正是在这一背景下,APP的创业者们开始寻求APP的专利保护,试图通过专利法来保护APP的核心思想与功能。
然而,专利法上没有专门关于“APP”专利的分类,与其相关的是时下备受瞩目的的计算机软件专利和商业方法专利。APP本身的功能是依靠计算机代码来实现的,与传统软件相比较,它运行的介质主要为手机而非电脑,从本质上讲,它就是一个计算机软件。与此同时,绝大数的APP旨在于实现一种商业方法。根据美国众议院议员Rick Boucher和Howard Berman在《2000年商业方法专利促进法》提案中的表述,商业方法包括(1)一种经营、管理和其他操作某一企业或组织,包括适用于财经信息处理的技术方法;(2)任何应用竞技、训练或个人技巧的技术方法(包含由计算机辅助实施的技术或方法)。虽然,有学者将商业方法分为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商业方法和与计算机程序无关的商业方法,但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商业方法大都摆脱了原有人工计算的模式,绝大多数商业方法有赖于计算机程序。追溯我国商业方法专利历史,早在2003年前后我国最早授权的商业方法专利也都与计算机程序紧密有关。[6]因此,APP专利与商业方法专利虽不是同一概念,但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很多基于APP通信、金融、管理、娱乐等方面的专利已经落入到商业方法专利的范畴,有关于商业方法专利的研究成果对于研究APP专利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然而,在涉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APP专利的时候,则不能简单地用“计算机软件专利”或者“商业方法”专利来概括,而是要根据现行《2015国际专利分类标准》具体确定其专利类型。国际专利分类标准向来主要是依据技术手段(或技术类型)来对专利进行分类的。[7]就实现APP功能的技术手段而言,涉及APP的专利主要属于“G06Q”分类[8],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我国在商业方法领域专利申请数据分析》一文中对“商业方法专利”的分析也主要是参考G06Q分类,[9]以下为根据“G06Q”分类检索到的“APP专利申请表”和“APP专利授权表”:
表一:APP专利申请表[10]
表二:APP专利授权表[11]
显然,根据表一(APP专利申请表),我国APP专利是随着我国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逐步兴起,在2003年之前处于比较低迷的状态,而在2003年之后呈现大幅增长趋势,在2015年APP相关专利申请数量超过1万件,达到峰值。再根据表二(APP专利授权表),虽然近些年来我国APP专利申请数量急剧增加,但授权数量却极少,2012年最高还不足600件,这说明绝大数APP专利申请最终并没有被授权,这也让众多APP设计者们倍感困惑:APP是否能够受到专利保护?APP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被授予专利?长期以来,我国专利法缺少对类似APP以及有关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规范。面对越发迫切的社会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00年之后开始探索对类似APP形式的专利保护,并与华为、中兴通讯、雅虎、腾讯、百度等大型企业以及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广泛探讨。2009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方式”作出尝试性规范,但由于缺少法律的明确定位,对于社会普遍关心的“APP能否申请专利,以及如何申请专利”等重要问题并没有给予准确回答。为此,国务院在2015年6月份出台的《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12],将“研究商业方法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列入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作者:杨延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注释:
[2]发展新一代信息网络技术,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化基础。加强类人智能、自然交互与虚拟现实、微电子与光电子等技术研究,推动宽带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高性能计算、移动智能终端等技术研发和综合应用,加大集成电路、工业控制等自主软硬件产品和网络安全技术攻关和推广力度,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和维护国家网络安全提供保障。
[3]根据中国互联网数据中心针对“2014-2015年度中国手机网民对各类型移动应用欢迎状况调查”,各类功能的APP受欢迎程度分别为:1.即时通讯与社交应用占64.1%;2.新闻资讯占56.2%;3.音乐视频占49.8%;4.网络购物占46.0%;5.手机游戏占38.3%;6.图书阅读占34.9%;7.教育学习占28.1%;8.地图导航占27.6%;9.旅游出行占24.4%;10.商务办公占19.6%;11.金融理财占18.3%;12健康医疗占15.5%。参见www.199it.com/archives/398389.html。
[4]2012年2月,“大众点评”APP向“食神摇摇”发出律师函,声称“食神摇摇”抄袭“大众点评”APP中“商业信息、图片、用户点评、推荐菜、商户星级、评分、人均价格”等内容,并要求其停止侵权。与此同时“大众点评APP”还向苹果APP store及谷歌google play等机构提交相关侵权证据,2012年年5月-6月“食神摇摇”APP分别被APP store及谷歌的googleplay下架。
[5]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2日向商标局提出“微信”商标申请,核定服务为38类信息传达、电话业务、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等。2011年8月27日,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后被异议。参见判决(2015)高行知终字第1538号。
[6]花旗银行的二项专利:一、数据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和操作该系统的方法(专利号:9619072.0);二、电子货币系统专利(专利号:92113147.x)
[7]参见《2015年版国际专利分类表》,http://www.sipo.gov.cn/wxfw/zlwxxxggfw/zsyd/bzyfl/gjzlfl/。
[8]G06Q分类专门适用于行政、商业、金融、管理、监督或预测目的的数据处理系统或方法;其他类目不包含的专门适用于行政、商业、金融、管理、监督或预测目的的处理系统或方法。
[9]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网址:http://www.sipo.gov.cn/ztzl/ywzt/zlsd/201509/t20150923_1179189.html。
[10]使用soopat查询软件,获取查询结果,参见http://www.soopat.com。
[11]使用soopat查询软件,获取查询结果,参见http://www.soopat.com。
[12]国发〔2015〕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