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猴子拍照、大象作画能获得著作权吗?答案同样是否定的。我国著作权法不但对创作主体有严格限制,而且对作品对象也有要求。关于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做了这样的定义,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对作品的这一定义,笔者认为要从创作主体和作品对象两个方面深入分析。
首先,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这就把动物的“作品”、机器人的“作品”等排除出作品范畴之外。比如,某人看到母鸡行走的脚印有所触动,于是将母鸡双脚涂满墨汁并使其在画纸上随意走动,最后形成了一篇画作并命名为“翠竹图”。对于这幅画作,由于系动物而非人类创作,即使所得的“作品”具有很高的艺术性,也难以纳入作品保护范围。
有生命的动物不能成为著作权人,那么,没有生命的机器人能否成为著作权人呢?2015年9月10日,腾讯财经的一篇名为《8月CPI同比上涨2%,创12个月新高》文章中,有这样一段话:“本文来源:Dreamwriter,腾讯财经开发的自动化新闻写作机器人,根据算法在第一时间自动生成稿件,瞬时输出分析和研判,一分钟内将重要资讯和解读送达用户。”基于前面的论述,这种纯粹由自动编程的机器人写作的新闻稿件,也不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为机器人本质上并不属于人类,也就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合格的“作者”,因此其自动撰写的新闻稿件并不具有作品的属性。但是,如果机器人撰写的稿件经过人类的编辑、修改、润色,具备了人类的独创性,在此情况下稿件是有可能构成作品的。当然,稿件著作权属于编稿人。
其次,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一方面,作品面向的对象如同作者一样,也必须是人类。这是因为,作品本质上承载的是人类的思想、情感、精神和人格等要素,带有某种精神或者人格印记,传递的是人类群体能够共同理解的符号体系和语言。另一方面,作品是著作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例如,近年来,各类动物中心和动物园越来越多地为动物们播放音乐,那么,音乐对动物们是否产生影响?以猫为例,美国威斯康辛大学的一项研究发现,猫一方面无视人类音乐,另一方面却积极响应专为它们谱写的音乐。研究人员给47只猫播放的音乐样本中,一半是经典古典音乐,另一半是马兰大学作曲家大卫·泰伊(David Teie)创作的有关猫的音乐。结果显示,猫最积极响应的是“猫音乐”。但是,这种“猫音乐”并不能构成作品,因为猫无法成为作品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而人类也无法理解特别订制的“猫音乐”,更谈不上理解其中只有猫才能理解的思想情感。因此,“猫音乐”不构成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