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此前在与广州市自然人周某展开的商标侵权纠纷中遭遇“滑铁卢”,被誉为“慢跑鞋之王”的美国知名运动鞋品牌“New Balance”日前在与周某围绕“纽百伦”与“新巴伦”商标进行的权属之争中再度失利。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日前作出的两份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委认定“New Balance”品牌所有者美国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下称新平衡公司)的“纽百伦”与“新巴伦”商标,与周某引证的“百伦”及“新百伦”等在先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裁定对争议商标“纽百伦”与“新巴伦”予以无效宣告。
了解到,2014年4月,周某分别针对新平衡公司的第5608739号“纽百伦”商标与第5608741号“新巴伦”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上述两商标均被核准注册在儿童服装、体操鞋等商品上。周某主张:争议商标“纽百伦”与“新巴伦”与其在先核准注册在鞋等商品上的第865609号“百伦”商标、第1423195号“百倫”商标、第4100879号“新百伦”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其引证商标“百伦”“百倫”“新百伦”已成为知名商标,上述两争议商标与其引证商标共存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应予撤销注册。
对此,新平衡公司答辩称,其“NEW BALANCE”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上述两件争议商标均系由“NEW BALANCE”商标音译而来,属于防御性商标,与周某的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同时,新平衡公司主张,其在先使用“新百伦”标识,引证商标系抢注其商标。据此,新平衡公司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有一定的共同性,共存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同时,新平衡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可区分。另外,引证商标的注册是否具有恶意不属于该案的审理范围,新平衡公司应另案提出。
综上,商评委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