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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修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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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加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
2、为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解决维权周期长的问题。第46条增加第2 款:“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作出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和公告。该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60条增加第4 款:“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生效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决定及时处理、审理专利侵权纠纷。”
3、增加了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也不具有追溯力一条。
4、第60条增加第3款:“对涉嫌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查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故意侵权行为成立且扰乱市场秩序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或者用于实施侵权行为的专用设备。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查处的范围仅限于故意的群体侵权和重复侵权,其范围大大缩小了。除了涉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专利侵权行为,行政机关一般不会主动介入专利侵权纠纷。同时,所有的行政执法都会接受司法监督,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均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发挥监督和主导作用。
5、第61条增加第3款:“人民法院认定侵犯专利权行为成立后,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法院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提交的证据,进行是非曲直的判断。如果原告主张他人侵犯专利权,但又没有提供必要的证据,法院可以据此而驳回原告的主张。如果原告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则会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由被告提供证据说明自己没有侵权。如果被告不愿意提供未侵权的证据,法院就可以依据原告的主张和证据做出侵权的裁定。
6、对假冒专利做了进一步的规定。第63 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汽水混合器 净化空调 乳化机 乳化机 静态混合器 空气过滤器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非法经营额5 万元以上的,可以处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 万元以下的,可以处2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64 条对拒绝、阻挠专利管理部门调查的假冒专利者,增加了行政警告、治安处罚和刑事责任的规定。“当事人拒绝、阻挠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使职权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增加了“侵犯专利权行为”、“故意侵犯专利权的产品”的字样。
8、提出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建议。第65 条在原有两款的基础上增加了第3款:“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要素,将根据前两款所确定的赔偿数额提高至二到三倍。”
9、突出了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例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为专利权人搜集他人侵权的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有关专利权效力的决定一经公告即发生法律效力,专利管理部门主动查处重大的专利侵权行为。
参考文献:1. 李明德,关于《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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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6/13 17:23:40 ] [ 打印本稿 ] [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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