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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泰囧》看电影续拍中的版权问题 |
从《泰囧》看电影续拍中的版权问题2013年01月17日08:41 来源:中国法院网据《西安晚报》报道,《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映仅五天票房就近3.1亿,不断刷新贺岁档各项记录,身兼导演、监制、编剧、主演的徐峥更是名利双收。许多影迷认为《泰囧》是《人在囧途》的续集,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徐峥也因《泰囧》甚至和《人在囧途》制作方有过争执,更险因版权之争导致《泰囧》流产。 近些年来,续拍电影市场十分火爆,国内外的大导演们往往喜欢续拍已经成名的电影来扩大自己的票房,例如《黑夜传说》(1-4)、《谍影重重》(1-4)、《暮光之城》(1-4)、《冰河世纪》(1-4)、《美国派》(1-4)、《生化危机》(1-5)。从艺术角度上讲,这种续集电影可以进一步丰富电影主人公的人物形象,创造出更多的艺术元素。从市场角度看,观众往往会对知名作品和知名导演有很高的认可度,这种认可度和电影票房也是成正相关的,所以巧妙的利用成名电影的影响力,也是票房的一大保障。 续拍电影市场虽然发展的如火如荼,但是其中也涉及到了复杂的版权问题。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导演未经授权便擅自拍摄他人成名影片续集的案例。如果对续拍的限制过于严格,很可能抑制对经典电影的再次创造和深度挖掘;但是如果对续拍的限制过于宽松,也可能严重的侵害到原版权人的利益。所以,我们有必要对续拍行为所涉及到的版权问题作出一个明确的限定,确定哪些作品的续拍必须得到原作者的许可,哪些作品的续拍是不需要得到原作者许可的“合理使用”行为。 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曹新明教授的观点,所谓续拍作品就是指:对作品进行时空延拓、就是指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人物或艺术形象、场景、线索等,在时间上和(或)空间上进行的延伸和拓展,使其向前或向后发展而进行的创作行为。我国《著作权法》赋予了作者以其作品为蓝本进行再创作的演绎权。这种权利包括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从本质上看,续拍是对原作品时空上的拓展和延伸,并没有改变原作品固有的内容,应该属于一种纵向的时空延拓权,而不是横向的演绎权。 无论是我国还是西方国家的《著作权法》都没有赋予作者时空延拓权。所以,对于解决续拍电影的问题,我们应该通过其他法律来寻找答案。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这种未获授权的续拍行为应该属于“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1992年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名为《围城之后》的小说。该书作者模仿《围城》的写作风格,续写了《围城》一书中的人物故事。《围城之后》利用了《围城》的人物、语言和故事框架,然后上述的这些元素都是钱钟书的独创的智力成果,这种未获许可的续写行为显然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是不是所有的未获授权的续拍行为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呢?笔者认为,首先应判断原作品是否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其次,要看原作中人物和艺术形象是历史人物还是虚构人物。例如,《少年杨家将》是以《杨家将》中杨家诸将为故事的主要角色,这种以历史人物为主角的电影电视作品并不会侵犯到原剧的著作权,因为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并不保护思想。这些历史人物的故事是人类共有的精神财富,不属于任何个人。所以在这些历史人物基础上的不同创作,只要表现形式不一样,就不会侵犯到原作品的著作权。 再次,还要看续拍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和故事结构是否和原著基本一致,或者是以原著为基础。《人再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虽然都用了王宝强和徐峥两位演员,但是两部影片一个讲述的是发生在泰国的故事,另一个讲述的则是发生在中国的故事。故事中人物角色和故事框架完全没有重合,《泰囧》也没有运用《人在囧途》中任何独创的艺术元素。所以,虽然《人再囧途之泰囧》很容易让观众误以为是《人在囧途》的续作,但是由于《泰囧》具有独创性,所以并不会侵犯《人在囧途》的版权。 有学者指出,如果对“续作”做出过多的限制,只会造成作者对权利的垄断,并不利于文化的繁荣发展,这本身也是违背《著作权》法的宗旨的。但是,如果他人可以不经许可,任意拍摄电影电视作品的“续集”势必也会侵犯到原作者的权利。所以《著作权法》应该寻找到一个平衡点,来协调二者的关系。笔者认为,在《著作权法》修改的时候应该考虑加入“续作优先权”条款,赋予原作者在一定时期内优先出版续作的权利,未经作者授权任何人不得续拍或者续写该作品。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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