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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商标可以在中国获得驰名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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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商标可以在中国获得驰名商标保护

     2003年6月1日,由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开始实施,同时,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废止。从而结束了外国商标在中国无法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历史。

     和旧的规定相比,新规定之“新”主要有以下几点:
  强调“在中国驰名”。新规定增加了请求保护的驰名商标应“在中国”范围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规定。
  取消了请求保护的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的规定。即驰名商标不局限于“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要得到驰名商标制度的保护。新规定实行了与WTO、TRIPS一致的规则。
  进一步体现了被动保护、个案认定原则。一旦有商标纠纷发生,商标权人就可以在向主管机关请求处理纠纷时认定驰名商标,有“案”放矢地在个案中体现保护。
  明确规定了有关程序。确定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均可依职权认定驰名商标。规定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由各市地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有关证明驰名商标的证据。包括: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 2007/12/30 10:51:40 ] [ 打印本稿 ]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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