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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作者:

“两高”出台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易钊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采用的是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模式。在司法保护中,一方面为知识产权的民事保护,即权利人可以依据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民事法律,对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面为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即对于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将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为了解决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司法实践中一些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定于2004年12月22日起开始施行。下面就《解释》中的内容,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1、《解释》条文分布

   《解释》共有17条。第1-7条分别对刑法213-219条规定的7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具体规定;第8-11条分别对刑法第213条、第214条、第216条和第217条中的“相同的商标”、“使用”、“明知”、“假冒他人专利”、“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等在实践中易引起分歧的术语作出了明确解释;第12条对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第13、14条分别规定了触犯不同罪名时的处罚原则;第15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16条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作出了规定;第17条规定了《解释》的适用方面的问题。

 

    2、《解释》中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并降低了对部分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解释》的第1-7条分别对刑法第213-219条规定的7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具体规定,以解决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解释》中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为3万元以上。相对于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解释》对上述4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降低了:原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非法经营数额”需10万元以上,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的“非法经营数额”需20万元以上,现在都降为5万元以上;同时,还把单位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由50万元降到15万元。

 

    3 . 网络传播也能构成“复制发行,在线盗版也可构成犯罪

    1997年《刑法》制定时,互联网还没有发展起来,刑法第217条关于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规定有“以营利为目的”与“复制发行”等情形。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许多网站开始提供图书、音乐、电视剧、电影和软件等浏览与下载。版权人认为,网站的这种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但是部分网站辩称,网络传播不属于复制发行,而且自己是免费下载,没有以营利为目的。

    在网络环境下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随着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表现得相当突出。对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复制发行”行为,是一个新问题。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法第10条规定,权利人有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该法第47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解释》第11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解释》第11条还规定,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这就是说,虽然一些网站是免费提供下载,但是他们提供免费下载的目的是提高点击量、吸引广告,同样构成了以营利为目的。

 

    4.《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如何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非法经营数额”

    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按照被侵权产品的价格计算还是按照侵权产品的价格计算。《解释》第12条规定,对“非法经营数额”按照三种情况计算:(1)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2)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3)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这样规定,既避免了一律按照被侵权产品的价格或者侵权产品的价格计算所可能产生的弊端,也有利于发挥民事制裁、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力,既体现了对已销售案件的公平处理,又实际地提高了未销售案件的价值计算标准,有利于打击相关犯罪。

 

    5、降低了单位犯罪的追诉标准,并增加了共犯的规定

   《解释》第15条规定,对单位犯罪,按照个人犯罪的三倍标准执行,比原来规定的五倍有显著降低。例如,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针对个人的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为3万元以上,针对单位的起刑标准则应为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为9万元以上。

   《解释》第16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共犯论。也就是说,把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各种帮助的行为纳入刑事制裁的范围,这对于加大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力度,将会产生重要作用。

[ 2008/2/12 11:42:07 ] [ 打印本稿 ] [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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