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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在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及作用
作者:

※※ 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在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及作用 ※※
  郭伟刚

摘要
  
本文以一个具体的案子为例,探讨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以及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在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及作用。
引子
  会展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热点。作为“中国第一展”的广交会,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取得了世人与目共睹的成就[注1]。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以一个案子为例,探讨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在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及作用。
案由
  深圳市峡电实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18日,在第93届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上,发现在广交会上参展的两企业的展台上,摆放了涉嫌侵犯峡电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便按照广交会参展手册[注2]上的指引,来到大会投诉站对涉嫌侵权厂商进行投诉,在填写了规定格式的《提请投诉书》后,还向投诉站提供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并交纳确权检索费后,投诉站对涉嫌侵权的参展商的涉嫌侵权产品进行了先暂扣后放行的处理,无论是暂扣或放行都没有给投诉方峡电公司一个书面的说法,峡电公司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告到了天河区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一审判决,以原告向投诉站投诉不能视为向广州知识产权局递交了投诉请求书为由驳回了峡电公司的诉讼请求。[注3]
问题
  在广交会展会期间,向展会设立的投诉站提出的投诉是否可以视为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进行了投诉是本案的关键。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投诉人在广交会的投诉是基于广交会的主办单位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于2002年11月16日出台的《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注2](以下简称《办法》),而当事人并没有依据相关法规的程序,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过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因此不能将广州局作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主体。峡电公司认为,投诉站是包括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在内的多家行政机关的临时派出机构,《办法》规定“广交会投诉站设在大会业务办内,是广交会唯一接受投诉的机构”,同时,《办法》还规定“大会邀请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处理涉嫌侵权的投诉”,这说明了广交会本身并没有行政执法权,其行政执法权来自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同时,《人民日报》[注4]及国内诸多媒体以及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上www.gzipo.gov.cn对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参加广交会行政执法也有大量报道。同时,大会投诉站接受处理峡电公司投诉的工作人员中,就有来自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因此,峡电公司认为:首先,参加广交会大会投诉站工作的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其在投诉站的工作是代表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而非他本人;其次,参加广交会大会投诉站工作的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是代表广州知识产权局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而非其它;第三,广交会期间,其工作岗位是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在广交会的临时机构-大会投诉站;第四,其作为大会投诉站经办人员参与的与专利投诉有关的行为是代表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为,而不管在作出行为时有没有以盖章方式加以明示;因此,大会投诉站的任何关于专利投诉的行为是广州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行为。总之,广交会投诉站代表了参加投诉站工作的各个门类的行政执法机构。向投诉站提起的投诉,应该视为向行政管理机关的投诉。
观点
  从以上双方的意见来看,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参加了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没有疑问的。关键是,1)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投诉站是何性质,投诉站所做的处理是否具有行政执法的职能?2)参与投诉站工作的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的执法人员的地位是什么,是个人行为,还是行政行为,是履行执法职能还是提供技术咨询;3)执法人员在投诉站的行为法律依据是什么?
  按照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省外经贸厅、省工商局、省版权局于2002年发布了《关于加强会展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广州市的知识产权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工商局和版权局于2002年9月23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广州市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注5](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规定“会展举办者在会展期间必须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并邀请专利、商标、版权等行政执法部门参加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其中,会展投诉机构应履行的职责包括:1.制定、公布会展投诉程序;2.接受投诉;3.协助配合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处理侵权投诉;4.检查、监督参展企业履行会展知识产权工作管理规定。而驻会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的职责包括“1.依法接受和处理会展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案件;2.指导会展投诉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3.督促会展举办者落实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4.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
  从上述文字来看,投诉机构与驻会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在职能上是有区别的。两者都可以接受投诉,但只有后者才有权“处理会展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案件”,在此过程中,前者具有“协助配合”后者的职能。但在投诉机构的“投诉”是否就是向驻会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投诉呢,《意见》没有规定。但可以肯定的是,按照《意见》精神,向大会投诉站的投诉,只能由驻会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进行处理。而对广交会来讲,整个投诉的程序都是由展会组织者的《办法》规定的,这一点符合《意见》精神,但《意见》中所称驻会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的“依法受理“所依的“法”是否包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呢,这也是不确定的。在《意见》的三(六)指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发现会展中侵权行为,可以向会展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也可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涉及专利的投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专利法律状态证明、被投诉的参展者及参展展位号”。可以认为,权利人可以选择向会展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站)投诉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将“会展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两个同时可以接受投诉的机构,是否是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创新或者会展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行使的正是驻会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的职能?如果是后者,向投诉站的投诉就是向驻会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提出投诉,否则也至少是提出由驻会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处理的投诉;如果驻会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不可以依据“办法”受理投诉,而一定要按照传统的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查处的程序,来受理投诉,那么,驻会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在会展期间进行及时有效的行政执法是不可能的,也与《意见》精神不相符。同时,该《意见》也规定会展期间投诉的程序要件不同于传统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处请求,从其出发点来看,无疑是要方便当事人,针对展会的特殊性,简化当事人的办事程序。
  而对于广交会而言,按照《办法》,“广交会投诉站设在大会业务办内,是广交会唯一接受投诉的机构”,因此当事人只能向“会展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进行投诉而不可能直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起投诉,同时,事实上,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在广交会进行的行政执法过程的案件来源就是大会投诉站而非其他。
  无论是《办法》还是《意见》,都是以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范市场、提升国际上形象作为出发点的,值得肯定。但其法律依据却是不明确的。
  本人认为:1)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包括接受投诉和处理,如果是依据专利法57条的行政行为,则其程序应该按照行政程序而非展会程序,其执行主体应该是驻会知识产权行政机构而非展会主办方,同时,行政机构应对其在展会期间的行政行为负全责;2)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如果不属于行政行为,而是属于专利法57条所称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的范畴,则政府相关部门不应介入具体工作,更不应将其行为说成是“行政执法”,同时,作为展会主办方,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居间或对被投诉人采取包括暂扣物品措施在内的“处理”,也是缺少法律依据的。由于展会主办方相对于参展商是掌握了展位稀缺资源的强势主体,通过格式合同来限制参展商行使自己的专利权或限制被投诉方的抗辨权,也有显失公平、缺少法律支持之嫌。在上述两种选择中,本人更倾向于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纳入行政执法的法律范畴,即将投诉站视为知识产权行政机构的临时派出机构,将展会投诉作为一种特殊的且符合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例如,将暂扣涉嫌侵权物品作为先予执行,给被投诉方更多的抗辩机会,采取先予执行时可要求投诉方提供担保,先予暂扣的物品可以作为证据提供给司法部门等。总之,按照现行的法律构架,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是大有可为的。

注:
  
1、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ipo.gov.cn “93届广交会维权精英载誉凯旋”
  2、中国对外贸易中心《第93届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手册》
  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3)天法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书
  4、《人民日报》2003年11月14日第二版“我国高度重视广交会知识产权保护”
  5、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 www.gzipo.gov.cn 《关于加强广州市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

[ 2007/12/29 19:28:40 ] [ 打印本稿 ] [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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