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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培训第十七讲--美国飞翰律所Barbara McCurdy律师主讲“美国专利法改革的最新动态” |
9月14号晚上,2011年专利实务培训第十七课在高新区虚拟大学园1楼演示厅举行。本次课程由飞翰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合伙人Barbara McCurdy律师主讲,课题为“美国专利法改革的最新动态”。
Barbara McCurdy律师是飞翰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合伙人,拥有超过25年的专利权申请、执行以及辩护经验,尤其关注专利诉讼领域。她曾在许多案件中担任首席律师,其中包括地方法院的诉讼案件、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337条款调查。她受理的案件涉及各类技术,包括医疗设备、存储系统、半导体、农用化学品以及医药制品。 McCurdy老师给我们分析讲解了目前美国专利法改革的最新动态, 美国由之前的先发明原则改为第一发明人先申请原则,对专利/申请提出质疑的机制:当前体制 v. 拟议体制;第三方授予前提交;专利授予后审查;双方复审。美国专利最后一次重大修改是60年前现在的努力代表过去6年的第四次尝试:2009年众议院和参议院 (由司法委员会宣布);2007年众议院通过,列入参议院议程,但未采取行动;2005年众议院提出,但未采取行动。 McCurdy老师详细的讲解了先发明原则 v. 第一发明人先申请原则,各自的优缺点,申请人应当取得专利,除非:(1)在所主张发明的有效申请日之前,所主张发明已经授予了专利,在印刷出版物中予以了描述,或投入了公开使用,进入了销售,或另行提供给公众;或 (2) 所主张发明已经在按照151条的规定所授予的专利中或者在按照第122(b)款所公布或据信已公布的专利申请中予以了描述,而已公布或据信已公布的专利申请按照具体情况,列出了另一发明人并且在所主张发明的有效申请日之前已经有效提交。拟议条款的重大变更:有效申请日;没有地理限制;不再提早日期。有效申请日的判断、抵触和源头程序、专利商标局的源头程序、地区法院的源头程序、抵触程序的发生、众议院修改了在先使用权利 (美国专利法第273条)、 在先使用权利影响和策略考虑:重新考虑申请策略 (比如更多使用临时申请)尽早申请,特别在研究人众多的技术领域 ;源头:及时监控竞争者出版物。对专利/申请提出质疑的机制 ,目前体制 v. 拟议体制。拟议体制的影响与策略:对申请或专利提出质疑的更早机会;新的和经过修改的程序,为质疑打开了“窗户” ;提前检索,经常检索;可以开辟新技术和产品的道路 。
McCurdy老师还为我们讲解了准予专利后审查 (PGR)和双方复审(IPR)。具体讲解了准予专利后审查 (PGR)和双方复审(IPR)申请要求、专利权人答辩/专利局决定、发起门槛、执行程序、多个程序、同诉讼的关系、禁反言、优势 v. 劣势、影响和策略考虑。 最后,McCurdy老师还为我们讲解了其它拟议变更 :补充审查等。 感谢McCurdy老师的演说,为在座的企业员工、专利从业人员带来珍贵的一课。 时间:2011.09.15 [1] |
[ 2011/9/27 16:33:42 ] [ 打印本稿 ] [ 关闭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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