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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伟刚律师讲授“如何利用PCT程序申请外国专利”——第六次专利实务培训班学习心得 |
8月18号晚上,2011年专利实务培训第六课在高新区虚拟大学园2楼学术报告厅举行。本次课程由深圳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合伙人郭伟刚律师主讲,课题为“如何利用PCT程序申请外国专利”。 郭律师是知识产权界的元老极人物,从1998年就开始从事知识产权事业,可谓是见证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发展。郭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和个人代理了超过5000件的专利申请,为诸多大型或高新科技企业提供过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郭律师曾经为包括IBM、HP、DE、GE、SONY、HITACH、 PHILIPS等国际著名公司提供过专利服务,也代理过华为技术、中兴通讯、开发科技、科龙电器、方大集团等国内大型企业的专利事务。还代理了各种专利行政撤销、无效及司法及行政途径的专利侵权诉讼和计算机版权权属和侵权诉讼,包括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的侵权诉讼和专利无效案件。 在讲课开始,郭律师首先向我们讲解了专利权的三大要素:排它性、时间性、地域性。对于排他性,也许很多专利代理人都不是很清楚,以为申请了专利,申请人就能生产这个产品,其实不然,那只能表示别人未经你的允许不能生产这个产品;时间性,就是指专利的一个有效时间,发明专利的有效时间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10年,这个时间性主要是为了避免垄断,要让这个技术多为社会做点贡献;地域性,是指专利有效的地域范围,如申请的是中国专利,则只在中国有效,而不影响其他国家的,其他国家做一样的产品是不属于侵权。由这个地域性引申出,如果想让产品在国外也要受到保护,则需要申请外国专利。 向国外申请专利,主要通过巴黎条约和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郭律师详细的向我们讲解了这两个申请途径的区别,当专利申请需要进入的国家比较少并且是确定的时候,采用巴黎公约比较好;当专利需要进入的国家不确定的,则使用PCT申请更加合理。 郭律师接着向我们讲解了PCT的相关知识,主要介绍了:一、巴黎公约与PCT途径的比较,二、PCT申请程序的介绍。 巴黎公约与PCT途径的比较包括以下内容: PCT的产生、PCT体系、PCT体系的组织结构、PCT体系的一般说明、直接申请与通过PCT申请的费用比较、PCT与巴黎公约途径的选择、中国加入PCT的情况。PCT申请程序包括以下内容:文件及费用的提交、PCT-SAFE的使用、提交国际申请的语言、国际申请文件的准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和缴费期限、SIPO作为受理局的职能、受理阶段的技巧、国际检索单位的程序、国际公布、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程序、国际阶段的修改(根据条约34条的修改)、国际阶段关于修改的规定、一些重要的期限、撤回、变更、进入国家阶段、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进入中国国家阶段费用。 郭律师还特别和我们分享了:一:PCT申请根据条约19条的修改,(1)仅对权利要求,应直接递送国际局。(2)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或自寄出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2个月,以后到期的期限为准。 例: 优先权日 申请日 寄出报告 修改的期限 2004.1.1 2005.1.1 2005.5.1 2005.7.1 (2005.1.1) 2005.1.1 2005.10.1 2006.5.1 (3)修改文件的形式要求和内容要求(细则第46条): 信件、修改替换页、修改声明 二、根据条约34条的修改(可选择的程序) 根据条约34条的修改(国际初步审查) (1)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及交费 提交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得到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修改文本的有关专利性的初步意见;提交要求书的合适时间 :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提交要求书的最迟时间 :优先权日起22个月收到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3个月,以后到期限为准。到期之后提交要求书被视为未提出;要求书的填写:申请人、代理人、修改声明、选定;提交要求书的地点: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交费:费用标准、交费期限、交费地点;手续费CHF200 审查费CNY 1500 (1)修改文本: 在提要求书时或初步审查报告开始制作之前,均可自动提交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的修改;答复书面意见(PCT/IPEA/408) a、信函(用于陈述意见) b、修改页(如需要)。 在讲解中,郭律师强调PCT体系是专利“申请”体系而非专利“授予”体系,不存在“PCT 国际专利”,只有PCT国际申请;外观设计和商标不能通过PCT得到保护,还分享了在进行PCT申请时如何节省费用又不影响PCT申请。郭律师幽默的讲解方式让我们这些学员很轻松的了解了申请外国专利的两种主要方式,获益良多。我们也要以郭律师为榜样,成为知识产权界的精英,为国家的知识产权事业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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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8/19 14:58:52 ] [ 打印本稿 ] [ 关闭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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