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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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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和审查指南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做出以下规定:
  一、任何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在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其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妨害公众利益的发明创造”,对于该部分内容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删除,若申请人坚持不删除的,其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二、申请人声明已经获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应当提交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出具的书面证明;没有出具该书面证明的,审查员应发出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提交或者删除有关的标志,申请人不能提交书面证明又坚持不删除的,其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三、本规定中所称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内容,比照以上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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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7/25 10:54:12 ] [ 打印本稿 ] [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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