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弗吉尼亚州东区法院近日作出裁决,认定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新近制定的限制继续申请数量和权利要求数量的规章不合法,禁止其施行。
为提高专利审查程序的整体效率和减少待审积压量,USPTO原计划从2007年11月1起施行新的审查规章。依照新章程,申请人有权就同一件 专利申请提交两件继续申请和一次继续审查请求,每件申请的权利要求最多可达25项,但其中的独立权利要求不得超过5项(现行规定中对权利要求数量未作限制);如果还要提交继续申请或增补权利要求,须说明原因或提供相关审查支持文件。
由于该规章具有法律追溯力,以欧洲最大的药品生产商GlaxoSmithKline为代表的多家企业担心不得不重新向USPTO提交一部分 专利申请(因为原申请不符合新章程之规定),并再等待近32个月,才能收到授权或驳回决定。为此,GlaxoSmithKline公司一纸诉状将USPTO告上法庭,请求法官裁定USPTO的新规章无效。这一诉求得到美国知识产权所有人协会(IPO)、知识产权法律协会和生物技术行业组织的支持。
007年10月31日,即新章程正式生效前一天,弗吉尼亚州东区法院颁发临时禁制令,要求USPTO暂缓施行该规定。2008年4月1日,东区法院正式作出裁决,认定新章程不合法,禁止施行。在一份26页的法院判决书中,案件主审法官詹姆斯•凯舍里斯写道:“这些规章为实体性质(substantive in nature),超出了USPTO的制定权限,并将审查负担转嫁给申请人,违背了《专利法》的主旨。”
截至目前,USPTO尚未对法院的裁决作出回应,也未表示是否将就此提起上诉。(卢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