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服务目的
为了鼓励自主创新,进一步维护创意设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创意产业的发展,特开展创意设计登记备案服务活动。
第二条 登记备案部门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为上海市创意设计的登记备案部门(以下简称“登记备案部门”)。
第三条 申请人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居留证)的创意设计人为申请人。其可向登记备案部门提出创意设计登记备案申请。
第四条 第四条 提交程序
每份创意设计登记备案申请适用一个创意设计方案。创意设计登记备案以自愿申请为原则。
创意设计人或其委托的代领人可从登记备案部门申领特制的联体信封。申领信封时需提交“上海市创意设计登记备案信封申领表”(见附件一)。创意设计人应将创意设计以纸件形式表述,一式两份,在联体的两个信封内各封存一份,连同已签署的“上海市创意设计登记备案告知书”(见附件二)一起以挂号信形式提交登记备案部门。
在联体的两个信封上须用简体中文填写创意设计名称、创意设计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上海居住证(居留证)号码、本市联系地址、电话等信息。
第五条 处理程序
登记备案部门在收到申请登记备案的联体信封后,在联体的两个信封上加盖创意设计登记备案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邮戳日无法辨认的,以收到日为准)、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创意设计登记备案专用章、存档号码等内容。
登记备案部门在收到联体信封作上述处理后,将其中一个信封以挂号邮件形式返还给创意设计人,另一个信封登记备案。
第六条 期限及续展
自登记备案部门确认的登记备案日期起算,创意设计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创意设计人有权以书面形式向登记备案部门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5年。
第七条 信封的索取
在登记备案有效期限内,创意设计人可以书面形式向登记备案部门申请索取其提交的登记备案信封。
第八条 声明
创意设计登记备案本身并不授予创意设计人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
登记备案部门对创意设计登记备案联体信封上所记载的创意设计人身份及创意设计文件的内容不进行核实和确认。
第九条 解释与生效
本服务指南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本服务指南自2008年1月8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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