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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计算机软件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 |
简述计算机软件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 陆军
所谓计算机软件发明,是指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通过计算机执行按上述流程编织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解决方案。根据上述定义可知,可授予专利权的计算机软件发明并不是程序本身,而是体现在计算机的操作和使用方法及该方法所构成的技术方案。这种软件发明必须具备专利法规定的主题和形式:首先这种软件方法构成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要求的技术方案;其次这种软件方法还具有技术效果。 由于计算机软件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九章针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作了专门规定。在撰写计算机软件专利的权利要求时,经常出现如下问题: 一、保护的主题不属于专利法予以保护的客体 审查指南明确规定,计算机程序本身、信息表述方式及计算机的语言及计算规则,是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智力活动。因此在撰写权利要求是不得将上述内容作为权利要求的主题。另外,由于计算机软件往往只能通过功能性限定方式描述其技术特征,因此在构造技术方案的过程中,如果没有把构成该技术方案的必要的实质特征全部提取出来,同时又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不可少的但又属于现有技术的特征,这样就无法体现出其技术性特点,出现所谓的纯功能性权利要求,使得整个技术方案不能满足专利发第2条的规定。 二、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在通过上位概念或功能性限定描述技术特征时,由于说明书对实现上述技术特征的实施例不足,很容易出现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 三、权利要求不清楚 主要包括:保护主题不清楚,既非产品又非方法,例如权利要求的主题为“一种信号”等;同一技术特征前后重复描述,同样使权利要求不清楚;权利要求中出现了“等” “例如”“最好是”等类似用语或指代不明的代词,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 四、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在描述产品结构时,只描述各组成部分的名称,没有描述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有时还缺少各部件的作用,无法解决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此外,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由于缺少某个或某些必要特征而不能解决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将导致专利不能授权。 针对上述问题,以下讨论计算机软件权利要求撰写要点: 首先要明确权利要求的主题。与普通专利一样,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主题为产品和方法,例如“一种×××装置”,“一种×××方法”。不允许以“计算机程序产品”、“计算机可读介质”、“计算机程序”等作为权利要求的主题。
其次在构建技术方案时,不仅需要把具有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全部提取出来,还需要把构成该完整方案的必不可少的属于公知技术的步骤也应该描述出来,以便与创造性步骤相结合,构成该发明完整的技术方案,从而保障方案的完整性和步骤的逻辑合理性。 根据审查指南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专利的规定,构成专利的技术方案为计算机执行计算机程序的方案。因此在撰写技术特征时,通常需要将计算机软件同硬件设备相结合进行描述。从而避免被审查员认为是计算机软件本身的描述,否则就会被归入到智力活动规则类别中而不能够获得专利授权。 在方法权利要求中,构成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应到为计算机程序所执行的各个步骤以及如何完成这些步骤。作为技术特征的每一步骤应当尽量由计算机硬件完成,避免出现依赖于操作者的主观思维的步骤。并且前后步骤之间必须相互联系,整体上符合逻辑,例如步骤执行的时间顺序、各步骤中间结果的处理顺序等。常用的方法权利要求格式如下: 一种……的方法,包括: 用于……的步骤; 用于……的步骤; ……。 在装置权利要求中,构成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应当为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结构以及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连接关系。上述组成部分是指计算机程序各个步骤实现的功能,通常采用装置+功能(means plus function)的方式描述;上述组成部分的连接关系通常采用各组成部分之间的数据流的形式描述。常用的装置权利要求格式如下: 一种……的系统,包括: 用于……的装置; 用于……的装置; ……。 最后,在撰写上述技术方案时必须文字清楚,并且以说明书为依据,准确地限定所要求保护的范围。 [1] |
[ 2011/8/12 13:36:33 ] [ 打印本稿 ] [ 关闭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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