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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来谈谈中易诉微软的专利、著作权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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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关于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易公司)起诉微软公司侵犯多项知识产权案,较早的媒体消息是20071010《知识产权报》上的一篇报道,到2008115首次开庭,再度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根据笔者的收集整理,大致过程如下:

起诉及受理:北京一中院于2007423受理了中易公司的起诉,中易认为微软共侵犯其6项权利,包括一项专利权和五项著作权。

无效宣告请求:微软公司随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了针对郑码输入法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同时向法院要求中止诉讼程序。

口头审理:20071220进行了无效宣告口头审理,目前还没有审查决定。根据过往惯例,通常要在口审之后2-4个月才会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一审开庭:诉讼案件一再延期至2008115才首次开庭,多家媒体均有报道,由于微软要求不公开审理,所以未能披露具体审理情况。

微软公司的主要观点:微软公司在其公开声明中基本是全盘否认侵权,主要理由是中易公司与微软签有书面协议授权微软在其所有产品中使用中易字体和输入法编辑器,并且微软已经根据相关协议充分履行义务,包括按照协议向中易公司支付相应费用。

中易公司的主要观点:中易公司认为微软从1998年开始投放市场的Windows98Windows2000WindowsXP等产品中均预装了郑码输入法及中易字库,而之前的协议仅限于Windonws95的使用,双方未针对后续版本进行任何签约、且微软也未支付任何费用,因此微软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双方所说的协议:中易公司称,原国家电子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与美国微软公司于1995920签订了《Windows 95中文版项目标准规范合作协议书》,其中约定Windows 95中文版将选用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委员会推荐的标准规范化中文字和规范化中文输入法,并涉及到中易将郑码输入法及中易字库授权给微软使用的相关协议。

 

二、本案涉及的专利

笔者检索了本案涉及的相关专利,基本情况如下:(1) 名称为:字根编码输入法及其设备,申请号为:89108851.2(2) 1989年11月27提出申请1992年07月22授权公告有效期是到2009年11月27;(3) 申请文本中有2项独立权利要求,9项从属权利要求,其中第1-10项是关于“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的,第11项是使用该方法的“汉字信息处理设备”;再看授权文本,其中有1项独立权利要求,7项从属权利要求,主题均是“字根编码法的汉字单字和词语的计算机输入系统”;(4) 原权利人为郑易里、郑珑,由于郑易里(1906-2002)已去世,所以专利权人于20071226变更为郑珑。(5) 2007年12月12完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被许可方为中易公司,许可种类为普通许可,合同期限为1992.10.182009.11.27

据此可知,(1) 因继承关系所需的专利权人变更、因专利许可所需的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都是在起诉之后才完成的,并未在相关继承、许可事实发生之后及时办理,这在诉讼过程中极易成为对手的攻击点;(2) 中易公司并不是专利权人,应该是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以被实施许可之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提起诉讼的;(3) 北京一中院并未将备案当作被许可人起诉的要件,我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列举了备案之后可提起诉讼的几种情况,并说明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可单独起诉,中易公司并不满足相关要件,而是作为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在未备案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并得到受理的。

另据报道,微软方面提出专利无效的主要证据是发明人郑易里先生于1983年在一次会议上发表的相关论文,即在《中文信息处理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发表的《ZN9号汉字26键输入码方案》,以此来证明1989年提出的专利申请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我国专利法是1985年才开始实施的,由于多数发明人对于专利法关于新颖性的规定不了解,所以此前常有先卖产品、或先发表论文而后申请专利的情况,如果卖出的产品或发表的论文公开了专利的实质内容,就会导致专利丧失新颖性。所以,本案中的专利确有可能因在先的论文发表而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笔者下载并阅读了本案专利的说明书全文,但未能找到《ZN9号汉字26键输入码方案》一文,所以无法针对无效宣告的审查做出个人观点上的预测。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只有在专利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才进一步审查其创造性。也就是说,如果已有证据足以证明一件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则可直接宣告专利全部无效。本案中,微软公司同时提出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而非仅针对其新颖性,据此可估计上述论文可能并未公开专利的全部实质内容,所以该专利可能是有新颖性的,至于创造性则需进一步核实。也就是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来认定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前述论文及其他证据所公开的内容之间是否存在非显而易见的区别特征。

此外,由于本专利只剩下一年多的有效期,中易公司有可能认为即使被宣告无效影响也不大,所以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可能会态度强硬,而不像某些案例中的专利权人那样为了维持专利有效而做出让步。

 

三、本案涉及的著作权

本案中,中易公司认为微软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其五项著作权,具体是:(1)  郑码输入法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 郑码近5万条字词编码表的汇编著作权,(3) 中易字库的美术作品权,(4) 中易字库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5) 总计4万多个字形数据的汇编著作权。

上述五项著作权中,最直观的是第1项即郑码输入法。这是因为微软Windows系列操作系统中均预装了这一输入法,通常还预装有全拼、双拼、微软拼音等输入法。笔者针对熟人作了简单调查,使用郑码输入法的人极少,多数人使用拼音,部分人使用五笔输入法。

笔者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 http://www.ccopyright.com/ )上查到中易公司登记过三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其中两件是关于中易汉神,一件是关于《康熙字典》全文检索,从字面来看与上述五项著作权均不相关。在该网站未查到中易公司的其他著作权登记。由于著作权的享有不以发表或登记为要件,所以在本案中不会构成特别障碍。

本案中,微软确实使用了郑码输入法,同时中易公司应该是真实的权利人,所以判定是否侵犯著作权的关键还得看双方的协议内容。

 

四、争议焦点及疑点

本案中,如果确有协议授权微软在其所有产品中使用上述五项著作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项的权利用尽原则,将不再有专利侵权的问题,这是因为郑码输入法是中易公司在取得专利权人许可的前提下产生的;此处引用一下第六十三条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另一方面,即使最终宣告专利全部无效,中易公司根据该专利制作的郑码输入法的软件著作权仍然是有效的,并且其他几项著作权可能与专利无直接关系,所以即使专利无效仍需面对著作权侵权问题,此前有文章说如果专利被无效则不存在著作权侵权问题,笔者不能苟同。

从前述内容可以看出,中易公司认为此前的授权不包含Windows98及后续产品,而微软公司认为已包含所有产品,因此双方是否确有协议授权微软在其所有产品中使用上述五项著作权才是本案的重点,也是双方的争议焦点。如此看来本案应当非常简单,只要核实一下双方当时签订的协议内容就可以了,何况当时还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参与。

本案于2007423受理,《知识产权报》于20071010报道了相关消息,然而微软公司在20081月才做出相关声明。微软公司一向以盗版受害者自居、主张打击盗版,本案中却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被告,一旦败诉对其商业信誉的负面影响是非常明显的,按常理其应该尽快澄清事实以了结诉讼,本案中却未及时发表相关声明,反而是先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要求中止诉讼程序,明显是要主动延长诉讼时间;另一方面,法院的开庭日期也一再延期。

本案的种种迹象让人捉摸不透,一方面可能是微软公司要摆出强硬态度,免得其他人跟风甚至滥用诉权以博取赔偿或至少是出名;另一方面估计微软公司并没有特别直接有效的证据,可能是相关协议的内容限定不清,中易理解为仅针对Windows95授权,微软则理解为已针对其所有产品授权,最终需由法院综合其他关联证据进行认定。

 

五、结果预测

先来看看微软公司此前处理同类被诉案件的结果,笔者在北京法院网上查出四件微软公司作为被告的裁判文书,具体包括:

(1) 李丹诉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03)一中民初字第10918号,2003109受理,原告于2003121撤诉,从受理到结案不到两个月。

(2)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05)海民初字第22185号,受理日期不详,原告于20051019撤诉。

(3) 马瑛诉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07)海民初字第13605号,受理日期不详,原告于2007531以起诉主体有误为由撤诉。

(4) 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诉微软公司等侵犯专利权、著作权纠纷案,(2007)一中民初字第3689号,2007315受理,200746撤诉。

上述四件案子均是以撤诉方式结案的,原告撤诉的真实原因不明,可能是微软提出了有力的反驳,也可能是双方有私下的和解,但至少可以看出结案速度非常快。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的第4件,同样是中易公司诉微软侵犯专利权、著作权纠纷案,笔者推测与正在审理的案件应该是相同的内容,可能是由于之前存在证据准备不足之类的原因,中易公司于46撤诉之后随即于当月重新起诉并获得受理。

由于无法看到双方提交的证据,特别是微软公司提交的证据,所以无法做出个人观点上的预测,总的来讲不外乎以下三种结果:

(1) 原告中易公司败诉:如果法院认定确有协议授权微软在其所有产品中使全部五项著作权,此时无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结果如何,均可判定不侵权。

(2) 被告微软公司败诉:如果法院认定协议中未针对Windows98及后续产品进行授权,或者所涉及的只是部分而非全部五项著作权(例如仅涉及郑码输入法一项著作权),则均可判定侵犯了著作权;如果专利维持有效,则还会判定微软公司侵犯了专利权。

(3) 双方和解:经过专利无效宣告口头审理、法院一审首次开庭,双方均已清楚相互的诉求、理由、证据,为免除败诉风险特别是对商业信誉的负面影响,双方极有可能私下和解。

微软公司树大招风,作为看客的心理估计多数人希望双方拼出最终结果,不过笔者估计第3种结果最可能发生---当然是以微软支付合理费用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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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25 14:48:56 ] [ 打印本稿 ] [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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