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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老外”打官司适用何种法律?民法草案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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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老外”打官司适用何种法律?民法草案作出具体规定


    随着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交往的日益频繁,涉外民事官司也越来越多,但现行民法通则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过于概括。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民法草案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一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国际组织、外国国家;民事关系一方的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所位于中国领域外;民事关系的标的在中国领域外,或者争议标的物移转越出一国国界;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国领域外。中国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其标的物以及履行地不在中国领域外的,不得选择适用外国法律。

  草案在民法通则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定的基础上,还增加了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国际惯例的适用、互惠对等原则等一般规定;增加了物权、知识产权以及债权中的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对民事主体、合同、侵权、婚姻家庭以及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具体化。(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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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25 11:11:09 ] [ 打印本稿 ] [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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