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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司法解释》与《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理解及适用培训班”的通知
作者: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文件

 

中知研发〔2017〕04号

 

关于举办“《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司法解释》与《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理解及适用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2日通过了《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共31条,主要涉及审查范围、显著特征判断、驰名商标保护、著作权、姓名权等在先权利保护等实体内容,以及违反法定程序、一事不再理等程序内容,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所涉及的重要问题和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为适应《商标法》第三次修正,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商标审查和商标审理工作,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新增了声音商标审查标准、审查意见书在审查实务中的运用标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适用标准、《商标法》第五十条的适用标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审理标准、利害关系人的认定标准,并针对《商标法》第十条的部分修改对审查标准进行了相应修订,同时删减、新增了部分审查案例,丰富、完善了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的内容。

    为帮助各有关单位学习《规定》与《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相关内容,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决定举办“《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司法解释》与《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理解及适用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各级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研究人员;各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各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知识产权及品牌保护经理等;各知识产权及商标代理机构专业人员;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教研人员;各人民法院负责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以及律师事务所律师等。

二、时间、地点

第一期    2017年3月10日—12日    北京市(3月10日报到)

第二期    2017年3月17日—19日    杭州市(3月17日报到)

第三期    2017年3月24日—26日    广州市(3月24日报到)

三、有关费用

参加代表每人交培训费1800元(含资料、专家报告、茶歇等费用);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培训班举办前一周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旭 

 话:13522806351             

邮  箱3093622779@qq.com      

五、会员制度

凡加入研究会的团体会员,将享有下列服务:

1.团体会员交纳8000元会费后,全年可免费参加研究会培训部举办的培训班20人次;研究会承办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研讨交流活动10人次。每次活动团体会员单位参加不限人数。

2.免费获得全国核心期刊《知识产权》杂志(月刊)、《知识产权竞争动态》(每月两期)电子刊、《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通讯》(每月两期)电子刊。

3.可被优先推荐参加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和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专利信息师资人才、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以及中国青年科技奖候选人的评选。

特此通知。

 

附件:1.日程安排     2.报名表

 

     ○一七年二月三日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联络发展部                2017年2月3日印发

附件1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司法解释》与《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理解及适用培训班日程安排表

时  间

内           容

(星期六)

09:00-12:00

14:00-17:00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1.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

2.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类型

3.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范围

4.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5.关于显著特征的判断问题      

6.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问题

7.关于商标法第十三条与第三十条的转换适用

8.代理人代表人有特定关系人抢注的审理标准

9.关于地理标志

10.在先著作权、姓名权及字号权的保护  

11.角色形象和角色名称的商标保护

12.不正当手段抢注的恶意认定

13.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抢注的恶意认定

14.关于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15.关于一事不再理的规定

授课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司法解释的主要起草人

(星期日)

09:00-12:00

14:00-17:00

新《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修订要点详解

1.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

2.审查意见书在审查实务中的运用标准

3.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

4.关于《商标法》第五十条的适用标准

5.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审理标准

6.利害关系人的认定标准

7.《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修订内容

授课专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专家

 

附件2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司法解释》与《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理解及适用培训班报名表

备注:1、报名联系人:王旭   13522806351

2、报名邮箱:3093622779@qq.com (此报名表无需加盖公章)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参加代表名单

姓  名

职  务

性别

手  机

电子邮件

参加期次

 

 

 

 

 

第(  )期

 

 

 

 

 

第(  )期

 

 

 

 

 

第(  )期

 

 

 

 

 

第(  )期

 

 

 

 

 

第(  )期

住宿预订

□双人标准间         □单人间

拟住日期:2017年   月   日—   月   日

是否是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的会员           □是     □否

请关注中国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微信服务号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二○一七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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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2/28 14:32:32 ] [ 打印本稿 ] [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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