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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入股,专利归属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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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深圳起步的世界首个获批上市基因治疗药物“今又生”所依托的专利技术权属问题,让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百诺”)和其技术负责人彭朝晖对簿公堂8年。昨日,获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涉案五个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和国际专利申请权、国际专利权归属赛百诺所有。


    据了解,1998年初,彭朝晖在深圳成立赛百诺公司,主导了“重组腺病毒-p53抗癌注射液”(以下简称p53)的工艺优化、临床试验工作,在发展过程中,彭朝晖引入了投资方,但p53相关专利权属却成为彭朝晖和投资方的争议焦点。


    2008年,赛百诺向深圳市中院起诉称,“病毒载体与人肿瘤抑制基因的重组体及其应用”为彭朝晖等人的职务发明,但彭朝晖等人擅自将专利登记在自己名下。因此,赛百诺提出,彭朝晖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占赛百诺知识产权,并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赛百诺为“病毒载体与人肿瘤抑制基因的重组体及其应用”等五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国际专利申请人或国际专利权人。


    专利纠纷案从深圳市中院的一审到广东省高院的二审。市中院2010年一审判决,彭朝晖败诉;2012年,省高院驳回彭朝晖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彭朝晖为此向广东省高检申请抗诉,省高检依法定程序提请最高检抗诉,最高检审结后向最高法抗诉,认为原审判决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裁定中止原判执行,指令广东省高院再审。


    本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涉案五个发明专利权属赛百诺。


    焦点1:


    涉案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为证明涉案专利权属,本案聚焦于两大焦点。“病毒载体与人肿瘤抑制基因的重组体及其应用”等5个专利是否为职务发明成为本案焦点之一。


    1999年,赛百诺原股东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政公司)与彭朝晖签订《合作投资协议书》。2008年,赛百诺向深圳市中级法院起诉称,为完善该专利技术,赛百诺先后投入巨资用于技术开发、临床试验,彭朝晖等人作为工作人员,利用赛百诺的技术、资金、设备创造发明p53及衍生技术。赛百诺和彭朝晖等人还签订了《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保证书约定:“发明专利——病毒载体与人肿瘤抑制基因的重组体及其应用是职务发明,该专利的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赛百诺公司。”


    但彭朝晖称,他在赛百诺成立前就已经掌握涉案发明的技术方案,所以涉案发明不属于职务发明。他与赛百诺签订的保证书适用于申请政府资助,不能证明他放弃或转让专利权权属,也不能证明双方对涉案专利权属作出约定。


    终审中,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彭朝晖与赛百诺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书》中,双方并未对p53技术及相关成果内容进行描述,但彭朝晖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签订该协议时已经全部完成其发明创造。双方签订的保证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予以认可。因此涉案专利权属归属赛百诺。


    焦点2:


    涉案专利是否技术入股赛百诺?


    p53技术及相关成果是否已经作价入股赛百诺成为另一焦点。


    赛百诺称,根据双方于1999年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书》中约定,彭朝晖以其拥有的p53的技术及相关成果投入赛百诺,该技术及相关成果作价2000万元人民币,赛百诺的增资重组以货币资金投入的方式完成。p53技术及相关成果由赛百诺拥有,彭朝晖相应拥有赛百诺40%的股权。


    但彭朝晖称,他与源政公司所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并未履行,且没有证据能够证明p53技术及相关成果已经评估作价或转移所有权到赛百诺,认定p53技术及相关成果已经入股赛百诺,对他显失公平。


    在终审中,最高法院在查明了《合作投资协议书》的履行情况后认为,彭朝晖将其拥有的p53技术及相关成果投入赛百诺,获得了赛百诺70%的股权和1200万元的经济补偿,实现了其在《合作投资协议书》项下的合同目的。根据协议书约定,p53技术及相关成果应该归赛百诺所有。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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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6/15 15:00:21 ] [ 打印本稿 ] [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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