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耐克和其旗下拥有的Air Jordan品牌来说,他们最不想看到的情况是,大部分时间消费者都认为本土体育品牌乔丹是来自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或者与他密切相关。
4月13日上午,针对迈克尔·乔丹起诉中国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的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前,他曾向商评委提出撤销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由自己姓名的中文拼音组成的“QIAO DAN”系列商标,被驳回后乔丹自此将商评委高上法庭。
在这位飞人看来,根据2001年的《商标法》,“QIAO DAN”、“侨丹”等商标正在侵犯自己的姓名权、肖像权,并带来不良影响。
据报道,在二审的法庭上,耐克公司提出,迈克尔·乔丹是家喻户晓的篮球明星,乔丹公司作为体育用品生产商在同一领域使用“乔丹”名称必然会使消费者产生联想。此外,乔丹体育公司还将乔丹子女的名字、乔丹的球衣等均进行了商标注册,依靠迈克尔·乔丹的知名度向消费者谋取不当利益。代理人表示,“这种行为是以消费者的误认来销售产品,如果其长期存在,必然会使得更多的消费者误认误购,大范围的公众混淆就是影响公共利益。”
之后,在由迈克尔·乔丹的代理人提交的一份市场调查报告显示,全国68%的受访者在听到“乔丹”两字后首先会想到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这一数据在上海地区更是高达85%以上。
而国家商评委则表示,“乔丹”是一个英美普通姓氏的中文翻译,乔丹体育公司在使用中并没有刻意将“乔丹”商标与迈克尔·乔丹本人相联系,并且至今,其使用也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并不构成对公共利益的影响。之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这家品牌LOGO为红色手持篮球的人影,并与Air Jordan品牌LOGO极为相似的公司位于福建省晋江市,并于2000年更名为乔丹体育,主营全品类体育用品的生产,在其官网首页上可以看到名为“乔丹专卖”、“乔丹公益“以及”乔丹社区“的栏目名称。
因为这场于2012年开始的冗长的商标诉讼案,之前有报道称,乔丹体育原计划于2012年3月挂牌上市,正是由于这场商标诉讼缠身,才迟迟没能成功IPO,顺利登陆股票市场。
而此前乔丹董秘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们在国内注册,1998年就注册了,况且是国家商标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我们做这个品牌跟他们有很大的差别,他们只做鞋,我们是做球服、包括配饰都做。”
除了双方胶着于乔丹和Air Jordan这一关键词,耐克公司旗下的另一个品牌匡威也曾与乔丹体育展开一场为期5年的商标拉锯战。
2006年底,由于质疑乔丹体育注册的第3848785号图形商标与自己的经典“五角星”形商标类似,匡威将乔丹体育告到国家商标局,要求裁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直到2012年,乔丹体育收到了国家商评委寄来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显示,在这场针对这课五角星的图形商标争斗中,乔丹体育暂时获胜。
耐克和乔丹体育之间的僵持也以极为雷同的方式体现在了另外两家体育公司——阿迪王和阿迪达斯身上。
2013年7月,双方宣布已就商标问题达成和解,也宣告这场同样持续5年的商标纠纷的结束。据多家国内媒体报道,阿迪王与阿迪达斯和解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告阿迪王(包括经销商、区域代理商、加盟店)不得继续在产品、包装物、宣传材料上使用含有阿迪王三角标LOGO和“阿迪王”标识的商标;二是自4月7日起,阿迪王的所有店铺不得出现三角标和“阿迪王”字样。若出现违约,须赔偿300万元。
但对于飞人乔丹和乔丹体育来说,和解还远未到来,等待他们的是一轮又一轮纠缠与官司。
来源呢: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