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English Japanese BIG5
    当前位置:业务指南 >> 业界新闻 >>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第53号)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第53号)
作者: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2008年12月27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的施行,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改前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但本办法以下各条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的特殊规定除外。

  前款所述申请日的含义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理解。

  第三条  2009年10月1日以后请求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章的规定。

  第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涉嫌侵犯专利权行为进行处理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

  第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  专利权人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标明专利标识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七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委托或者变更专利代理机构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09-09-29
[ 打印本稿 ] [ 关闭窗口 ]
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STD.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中国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810-815室 邮编:518040
电话:86-755-82872707 传真:86-755-82873034,82872706
粤ICP备05055229号
E-mail:info@szstd.com
网址:http://www.szst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