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我市为打击互联网领域新型侵权现象而制定的《深圳市互联网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将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运营或挂接运营他人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等侵权行为将处以10万元罚款。
据了解,深圳是全国唯一一座软件产业对GDP贡献率突破10%的城市,2007年的贡献率达到13%。但在伴随互联网软件产业迅速发展的同时,涉及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及互联网领域的新型侵权现象也接踵而来,如传播病毒、盗用盗卖各种网络软件服务账号、传播恶意窃密软件等网络侵权频繁发生,对我市软件与信息产业发展带来了严重危害。
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到从开发到生产再到销售的各个环节,虽然国家对互联网的侵权行为已有相关立法,但尚不能完全覆盖和解决。为此,市政府出台《规定》,就软件在互联网环境下的有关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新型、突出问题予以规范。
《规定》明确指出,使用、传播他人软件的,应当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接触或使用作品;禁止制作、发布、传播用于窃取软件使用凭证、生成软件使用凭证、避开软件使用凭证验证程序的程序;
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通过修改、伪造他人应用型软件作品运行中的指令、数据、数据包或采取其他非法方式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运行效果,不得将用于上述用途的软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或者运营;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运营或挂接运营他人的互联网游戏作品;
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编写网络游戏的外挂,实现挂接运营著作权人的互联网游戏软件。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处以5000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 深圳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