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对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时办理手续需用的形式、代理机构、申请文件和申请日的确定以及文件的语言等问题作了说明。
一、办理手续需用的形式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各种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二、代理机构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与布图设计有关的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与布图设计有关的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三、申请文件和申请日的确定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布图设计登记的,应当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和该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已投入商业利用的,还应当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以上所述布图设计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四、文件的语言
依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