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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决定的粗浅解读 |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68号)已被通过并公布,此意味着自2014年5月1日起,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可以通过专利的方式进行保护。本文试对修改决定作部分粗浅解读,以此抛砖引玉。 《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这表明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以产品为载体的外观设计。一般的产品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结合作出其外观设计,而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则通过通电后在显示设备上呈现的方式作出外设计,两者的本质实际上是一致的,同时也说明外观设计其实是产品的外观设计,故脱离产品这个载体的纯软件设计是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通篇采用“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的措词就说明了这一点,比如“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第三段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 二、具有可交互性、与实现产品功能有关的图形用户界面才具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资格 本次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第一段第(11)项修改为11)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此修改说明图形用户界面必须具有可交互性,并且与实现产品功能有关,这才具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资格,此类图形用户界面通常包括:手机操作系统、计算机操作系统、电子仪表的操作界面、工业自动化仪器上的操作界面等,用户可以通过这些图形用户界面实现产品的功能,比如通过计算机操作系统可以管理其它应用软件,通过工业控制仪上的操作界面控制锅炉的温度。 那么一般的应用软件的图形用户界面是否可以申请外观审计专利呢?比如手机上的APP软件的图形用户界面,计算机中各种应用软件的图形用户界面。笔者认为只要该APP软件和应用程序能够实现产品的功能,同时具有可交互性,则APP软件和应用程序的图形用户界面具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资格。 三、部分图形用户界面排除在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范围之外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第一段第(11)项可知,游戏界面被无条件强制排除在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范围之外,通常而言游戏界面是具有可交互性的,也可实现产品的功能,但为什么要排除在外却令人费解,可能是基于游戏产业整体利益的考虑。 对于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而言,本次修改仅仅规定了在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情况下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此是否意味着只要网站网页具备可交互性以及实现产品功能即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比如在手机上打开网页,该网页上的超链接均以图形的形式展示并可供用户点击,也能将用户操作后的结果返回界面,此时显然也实现了产品的功能,那么此时是否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呢?这些情况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的总结。 四、疑惑 本次修改所述“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中的“产品功能”到底是指怎么样的功能呢?是图形用户界面所在载体的功能?是图形用户界面软件本身的功能?将一个APP软件安装在手机上,该APP软件的图形用户界面就能与手机一起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图形用户界面所在APP软件的功能就是产品的功能?另外,本次修改所述的“人机交互”到底是指什么?是否有标准?是否简单的点击跳转也算人机交互?诚然,本次修改并未对这些问题加以详细解释和说明,这在实践中会必然导致一些问题产生,但相对于以往的法规,本次修改已经具有大幅度的进步,相信不久的将来也会越来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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