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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最大音樂著作權侵權案開審 TCL被索賠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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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最大音樂著作權侵權案開審 TCL被索賠千萬


   前天,我國最大的音樂著作權侵權索賠案在市一中院開審。由於TCL的12款手機鈴聲侵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將TCL移 動通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並索賠1284.48萬元,同時作為被告的還有TCL手機經銷商???北京迪信通電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

  -原告

  多首音樂被TCL侵權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稱,去年9月,他們在迪信通購買了TCL在2002年生產的全部12款手機各一部,發現對方將包括王洛賓的《青春舞曲》、李海鷹的《七子之歌》以及《康定情歌》等23首大家熟悉的音樂作品作為內置音樂,其中涉及到20位曲作者。經比照,平均每款手機涉嫌侵權8.92首音樂。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認為,被告在復制傳播上述23首曲目之前未獲得授權,且拒不支付任何費用,嚴重侵犯了曲作者的著作權,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將所有侵權鈴聲曲目刪除,並在一家全國發行的報刊公開道歉,同時索賠1284.48萬元。

  -被告

  賠償應在50萬以內

  TCL的代理人則指出,起訴的事實不清楚,不能僅僅通過12部手機就推斷所有的產品都侵權。他們還認為賠償數額上並沒有得到國家版權局專門的批準。另外,他們還表示手機的音樂和光盤等使用方式相比在實質上應有區別,TCL方面認為此案賠償數額只應在50萬元以下。

  在開庭之初,另一被告迪信通表示其根本不構成侵權,作為經銷商是沒有這些義務的。他們在經銷手機時不可能先收聽裏面的音樂,此案事實上和其無關。

  -焦點

  “0.12元標準"是否適用

  昨天,音樂著作權協會不僅出示了20位作曲家和他們簽署的管理合同,還把他們和摩托羅拉公司、中電通訊簽訂的音樂著作權使用協議作為佐證,以證明國內、國外等多家企業是以最低每首鈴聲0.12元的標準付費使用的,其中中電通訊的標準是每首0.5元。

  對於1284.48萬元的索賠金額,音樂著作權協會代理律師劉平當庭進行了計算,他說,TCL手機2001年銷量120萬部,去年更達600萬部。整個按600萬部計算,每部手機8.92首的鈴聲音樂侵權,再依照2倍懲罰性的賠償計算,就是1284.48萬元。

  對此計算方法TCL給予堅決否定,他們稱國家版權局根本沒有明確過手機鈴聲收費標準是每首0.12元,而且上述兩份協議沒有代表性,0.5元的收費行為是不恰當的。他們還出示了中國通信工業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材料認為整個手機行業都覺得0.12元的標準過高,而且證明目前手機行業每部利潤只在2到3元之間。

  音樂著作權協會表示他們對此不予認同,指出索賠是由於當時手機利潤最大時侵權引起的,誰都明白前兩年賣一部手機能掙一個VCD。就是現在手機利潤也在20%到30%,2到3元的說法是虛假的。

  由於分歧較大,法庭在最後陳述後征詢了雙方的意見,雙方表示同意調解,但目前還沒有具體的調解方案。(京華時報 記者 楊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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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4/30 16:19:41 ] [ 打印本稿 ]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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