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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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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進行修訂

  200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8號公布了《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按照國務院的這一決定,對於2001年6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 號公布的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進行修訂,修訂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訂僅涉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章"關於國際申請的特別規定"中的第101條和第108條,是為了適應專利合作條約(以下簡稱PCT)第22條的修改而進行的。
  2001年10月3日,PCT第三十次成員國聯盟大會通過了修改PCT第22條的決定。根據該決定,自2002年4月1日起,PCT第一章規定的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期限由自優先權日起20個月改為自優先權日起30個月。這種修改更加有利於國際申請的申請人,使得他們有更長的時間考慮是否繼續國家階段的程序。目前,PCT的118個成員國中已有102個成員國開始適用修改後的PCT第22條。
      此次修改前的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01條和第108條分別涉及PCT修改前所規定的20個月期限,與PCT修改後的規定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對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01條和第108條進行適應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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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4/30 16:09:57 ] [ 打印本稿 ]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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